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新规拟规定,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11项主要内容,涉及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内水电气暖、学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储备性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项目,以及验收核查的相关责任单位。
办理验收备案前,开发企业应当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只有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另外,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开发企业未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违规交付的,依法实施处罚。
此外,济南市住建主管部门还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明确了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14项证明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水电气热等配套建设验收合格、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等。一窗受理时已提交的,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获得或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要求开发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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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报记者:罗晓飞